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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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案件:虽然司机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仍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车主保险金11万元。德州市民史晓明有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他为这辆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008年12月18日,没有驾驶证的刘强(受史晓明雇用)在驾驶过程中撞上一名妇女,经抢救无效该妇女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刘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4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中,刘强和史晓明被判赔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2009年6月,史晓明向保险公司申请交强险理赔遭到拒绝。其后,史晓明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1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由于对受害人亲属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并不仅仅是史晓明本人,且受害人死亡是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造成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责任保险,对车不对人,只要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史晓明保险金11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德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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