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成本高提出申请须谨慎
在最近发生的一起劳动者起诉原雇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起诉要求原雇主支付拖欠工资及违约金5万余元。案件受理后,原告为了尽可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冻结原公司5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供了近4万元的担保金(保全措施正常解除后可全额退还),交纳了执行费700余元。
然而,当诉讼保全部门依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时前往相关银行进行保全时发现,在申请人提供的两个银行账号中,一个账号内仅有20余元,另一个账号被银行告知账号不正确无法采取保全措施。这样的结果与申请人付出的成本相比的确不尽如人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诉讼保全的相关内容。许多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是因为他们相信诉讼保全特别是财产保全能够对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充分保障。
然而,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负责诉讼保全工作的相关部门统计,该院每年受理和执结的诉讼保全案件有2000余件,这些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保全案件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不全面、不准确,以及被执行人在法院立案前已经转移财产等原因,仅有不到两成能够做到全额冻结。法院还发现,不论对于参加诉讼的个人,还是企业来讲,财产保全产生的时间和资金成本的确很高。因此,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应当特别谨慎。在另一起大宗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公司起诉被告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赔偿违约金共计30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原告为尽可能保障债权得到实现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公司价值3000余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保全标的额度过大,原告无法依照法律规定交纳近3000万元的现金担保,故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保函,以便向法院提供担保。在办理银行保函的过程中,银行需要申请人存入与保函几乎等额的保证金,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向银行支付5‰至8‰的保函费用。
为了取得保函向法院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公司在向银行汇入数千万元保证金并支付了20余万元保函费用后取得了为期一年的银行保函。然而,在后续的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告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将日常交易账号内的大额款项转出,最后法院只能通知相关银行对被告公司的账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而在原告提供的十余个被告账号内,实际冻结的存款仅有十余万元,这不仅与原告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的初衷和预期目标相去甚远,还使得原告公司付出了较高的资金成本。
通过这两个案件可以看出,虽然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全面,起诉不及时,很可能造成申请人在付出了较高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后并不能达到有力保障权利的预期目的。法律界人士提示,诉讼保全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财产线索的准确程度,申请人一定要尽可能全面和准确地向法院提供保全线索;考虑到提供保全担保及所产生的费用成本较高,申请人应当结合自己的诉讼目的仔细对提出保全的成本与效益进行权衡考量,并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尽量保持理性和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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