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代位与委付
委付(一)委付的概念所谓委付,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移转于保险人,从而得以请求支付全保险金额的权利。委付制度,是海上保险的特殊规定之一。
在海上保险中,委付常常作为处理保险标的损失的一种手段。按照委付制度,当保险标的虽未达到全部损失,但有全部损失的可能;或其修复费用将超过保险财产本身价值时,被保险人可以将其残余利益,或标的上的一切权利,表示移转给保险人,从而要求推定全损给予赔偿。(二)委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依照国际惯例,实施委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委付须经保险人同意。这就是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请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保险人接受委付请求,可先取得标的物的物权,然后赔付全部保险金额。
如果保险人拒绝委付不影响被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委付一经被接受,就不能中途撤回。其二,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提出请求,而不能仅就一部分标的物请求委付,另一部分标的物不委付。因为委付是以推定全损为前提。同时,委付不能附有条件,如船触礁倾斜后,被保险人在提出委付的同时又附上条件:日后船若能修复,愿返还受领的保险金而要求返还船舶,这是不允许的。
一般说来,保险人在接受委付前,都要事先加以慎重调查了解,查明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以内,是否有扩大或超过赔偿的可能,以及对第三者责任,如清除航道的责任等。
其三,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如经保险人接受并同意给付赔偿时,尚须从被保险人方面取得授权书,保险人据以取得对该项标的代位求偿权,即行完成委付手续。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利自发生委付的原因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产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由于标的物的产权已转移,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如果得到的利益超过所赔偿的保险金额,应当归保险人所有。同时,如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索赔金额超过其给付金额的,也同样归保险人所有,在这点上,它与前述的代位求偿权利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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