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增强,不少家庭购置了保险,重大疾埠贵的治疗费用给不少家庭带来经济负担,大病医疗保险保障了居民的医疗需求。大病医疗保险,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
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50%。大病医疗保险的落实,是全民医保体系的逐步建立的标志,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之前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鉴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应运而生。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4万元)的医疗费用(不含应自付费用)。大病医疗保险不包括的范围如下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5.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医保的必要补充对没有医保的人来说,大病医疗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大病医疗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因为,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比较高。
如果曾购买过重疾险,只要确诊的疾病是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对象,那么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后垫付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减轻了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而且,医保的药品是按甲、乙两类分别对待的,药品的实际个人分担额较大,有些病人因经济困难就少用乙类药,若能获得保险赔付,则在治病用药方面也会有更大的自由度,提高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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