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年龄缴费又不足15年的参保人的问题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在外来务工群体中推行时间的增长,无法养老问题开始逐步显现。据报道,在深圳,许许多多为深圳奋斗多年的外来务工人员将无法在深圳养老。
按深圳市社保局的统计,40岁以上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的非深户籍参保人,全市达1万人。无法在当地养老,主要原因当然是卡在制度上。根据报道所述,问题似乎主要出在省内转移这方面,但笔者却另有看法。职工缴足15年社保才能领取退休金,是现行法律的底线。但对于到了退休年龄,缴费又不足15年的参保人,该怎么办?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有关通知,如果参保人在当地有过缴费满5年以上的记录,那么就可在当地续缴不足的保费年限。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则规定,非深圳户籍的员工不能享受这种待遇。深圳有特区立法权,是不必执行省政府文件通知的。这意味着,因为先有了禁止在深圳续保的规定,接下来才产生了必须省内转移续保关系的问题。如果省内转移顺利,那还好说。但由于省政府有文件通知,有些地方严格执行,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在其工作的当地续保、当地领养老金;有的参保人户籍地因信息系统不完善,不具备接收的技术条件。这使得,不少即将退休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免有一种被抛弃感。事实上,这里所讲的还只是广东籍非本市的参保人,与这部分人相比,那些外省籍的务工人员所遭遇的情况更糟。去年,央视对珠三角第一代打工者进行调查采访,率先发现了外来工因社保问题而无法退休的问题。报道举例说,一位名叫易承芳的湖南籍广州女工即将退休,但她只缴了11年的社保费,无法领取养老金。
她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希望续费至15年,得到的答复是:只有广东省户籍的才可以续费。如果转移到湖南,则只能转走个人缴存的部分。像易承芳这样的情况在整个珠三角地区,无疑要普遍得多。事实上,外来人口无法退休问题,在推行养老制度的初期就是可以预见的。譬如,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在1998年以后才开始建立的,当初就应当考虑到许多务工人员的年龄离退休年龄不足15年。决策者可以根据这一情况,设立缴费满10年和15年两个档次的养老待遇。这样的前瞻性,并不需要多高的决策智慧。
所幸,深圳将着手修改养老保险例,以符合国家要求养老保险全国无障碍转移的规定,并拟制定两种退休工资参照机制的办法,一种执行深圳退休工资,一种执行广东省退休工资。显而易见,我们的养老制度应多迁就外来务工人员,毕竟比起户籍人口,他们是弱势群体,但他们在人数上和对城市的贡献上,并不亚于户籍人口。假如,决策者始终抱着这样的朴素感情,在制定养老制度之时,必然会具体更高的前瞻性,无法退休等社保棘手问题,也就不至于如此集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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