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近日,我市进一步完善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新参保须缴纳当年全年保费
7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需一次性缴纳当年全年医疗保险费。
与此同时,大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也有了时限规定。
中小学校随新学期开学一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除低保家庭学生可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外,其他学生必须随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另外,从市区外迁入市区的城镇成年居民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和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医保社区经办人员核实迁入时间满足1年后,才可办理参保手续。
门诊指定慢性病每年申报一次
我市还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指定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指定慢性病每年申报、体检认定一次,每年4月末最后一周报送材料,5月份市医保局组织体检认定。
申报门诊指定慢性疾病须提供填写好的门诊指定慢性病申请表;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近期《诊断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单;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将材料交给所在学校或社区,由学校或社区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市或区医保局。
市医疗保险局统一组织对申报指定慢性疾病的人员进行专项检查。体检费用由本人按体检项目的费用标准现金支付给体检医院。
对经专家认定符合慢性疾病认定标准的,其检查费用按慢性病政策核销;对经专家认定达不到慢性疾病认定标准的,其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市医疗保险局聘请市医疗保险专家鉴定委员会有关专业组的临床专家,根据专项体检结果,参考本人申报的相关材料对申报指定慢性疾病的人员进行综合审核认定。
如果申报人员对专家组的认定结果有疑义,可以提出进行复查的书面申请,报市或区医疗保险局。由市医疗保险局统一安排组织复查。
指定慢性病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在中,还了解到,对患指定慢性疾病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市医疗保险局将定期对认定的指定慢性疾病参保人员进行复查,对已治愈或经治疗好转不符合指定慢性疾病指征标准的,及时通知本人,并终止其享受的指定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定额补助待遇。
门诊指定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须持门诊指定慢性病卡和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治疗指定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采用现金付费方式支付。
到市或区医保局核销门诊医疗费用时,须提供有效现金票据、复式处方及必要的检查报告单。
核销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费用时,除个人负担的起付标准费用(200元)及特检特治比例自付费用外,定额以内的门诊费用核销比例为40%。年内超指定慢性疾病门诊费用定额补助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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