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石狮市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日前,石狮市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了十条具体意见,旨在支持居民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促进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除购买别墅外,房屋登记机构在出具首套房证明时,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对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再受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提高到95%以上。购房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享有公积金贷款最低33万元(购买二手房的为27万元)。
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要适应石狮市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
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消化存量商品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单位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的片区内公办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鼓励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赁一手商品房,石狮市财政按上一年的一手房租金均价的30%给予租金补贴,由其向开发商自行租赁一手商品房。鼓励符合限价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购买一手商品房,市财政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积分入住”优惠政策,按购房面积90-120平方米的补贴12万元、60-90平方米的补贴10万元、6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7万元(购房面积超120平方米的不给予补贴),由其自行购买住房。
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人才住房政策。石狮市政府每年提供若干个共有产权房名额,鼓励在石狮市工作满5年的产业人才购买商品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按“积分入住”的补贴标准和产业人才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房屋产权由个人与市政府按出资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购房后再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市政府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购房后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购房后工作不满5年即终止在本市工作的,个人须返还政府补贴的购房款项及利息后,所购住房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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