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截留保险獬村民被瞒十年告状获赔双倍

诉讼失效应从当事人知道事情真相算起,村委会在被判赔偿9110元理赔金的同时,还需付出高达万余元的利息11年前,郑某参加村里组织的抗洪抢险时手被砸伤,村委会事后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这让郑某对村委会心存感激。可11年后,他却意外获知:村委会拿的钱其实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当年保险公司也给自己支付了同等金额的理赔金,但这笔钱却被村委会私自“截留”了。
9月2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村委会为私自扣留理赔金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在赔偿郑某9110元理赔金的同时,还需付出高达万余元的利息。村委会私扣伤者保险金1994年7月,东陵区五三乡某村组织村民抗洪抢险,郑某在抢险过程中不小心砸伤了手指,被送到医院后花了9110元才治好伤。村委会为他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10年过去了,在去年12月,郑某在与朋友的一次闲聊中却意外得知,当年村委会为自己支付的医疗费并不是自掏腰包,而是保险公司为其支付的驾驶员受伤理赔金。原来,在受伤当年,郑某同时投保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市东陵区支公司的驾驶员险,理赔范围包括“凡是有正式驾驶执照的人员在使用车辆或非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自身伤、亡”。
1995年3月,保险公司将与医疗费同样数额的保险金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了村委会。郑某迅速回想起:自己受伤后,曾按村委会的要求写了一个“我同意保险公司转入村办公司账号”的书面材料,但当时他也不知道是干什么用的,别人叫写就写了。没想到就是这份书面材料,使郑某本来有资格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却被村委会“截留”了。十年后知情村民求索赔真相大白的郑某,遂向村委会索要自己的保险金。可村委会却称,既然村委会给了你治病钱,你的那份保险理赔金就应该属于村委会,这在法律上属于代位追偿。
按照村委会的理解,村委会为郑某支付的医疗费属于“垫付”,村委会扣下郑某的保险金就算相抵了,根本不存在故意隐瞒的问题。但郑某觉得,自己受指派为村里办事是受雇佣,受伤属于工伤,村委会负责是应该的;而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是属于自己应得的利益,与公家无关。于是,较真儿的郑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东陵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公司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后,保险公司依合同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时,郑某应该是该保险金的权利人。同时,郑某因参加村委会组织的抗洪工作,村委会与郑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对郑某在雇佣活动中受的伤害,村委会应负赔偿责任。上述两项事实为不同法律关系,故村委会为郑某支付医药费的行为不构成其占有郑某保险金的合法理由。
同时,人身保险合同并不适用于代位追偿,村委会在收到郑某保险金后隐瞒事实及拒绝给付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应予停止,返还赔付款并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郑某保险金9110元,支付利息损失11920元。诉讼时效以知道真相时计算事情过去10年了,才想起追要保险金,并且自己还输了官司,村委会觉得很不平衡。在东陵区法院下达判决后,村委会以民事案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上诉至市法院。市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赔付虽然发生在1995年,但郑某刚刚了解到事情真相,并且村委会也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当时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以郑某主张的2004年12月,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真相起2年内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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