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局出台;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这将成为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窗口社保登记的新依据。今后对我市范围内应参保而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社保登记在我市的外地生产经营单位,将有具体参保措施可依。
未参保单位实行“预征缴”
对于市区范围内应参保而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今后实行“预征缴”社会保险费,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窗口、社保征缴中心按核定年度适用的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月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并提交地税部门征收。另外,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单位报销补贴的,一经查实,用人单位须重新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缴费“双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对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职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同时补缴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
外地来连生产企业可在连参保
对于外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可组织在我市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派驻部分员工在外地从事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必须将其全部职工纳入我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此外,对于外地来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可后延
市区范围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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