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偿债主大幅下调;意味着更多项目将纳入险资投资视野

当前,我国基建投资正处于新一轮提速阶段,涉及铁路、节能环保、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的投资项目审批加快。业内人士指出,基础设施类项目一般所需资金量较大、项目营运周期长,与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相匹配。在当前背景下,险企抓住时机投资基建项目不仅支持了我国经济建设,还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推动保险资产结构调整。
偿债主体要求大幅下调
在保监会“减少审批、加强市场化运作”的指导思想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望全面进军资产管理市场,而基建债权领域将是重要投资方向。上述指引明确,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正在修订中的指引对基建项目偿债主体的要求大幅下调,意味着更多项目将纳入险资投资视野。
指引规定的项目偿债主体为“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修订中拟增加“中央大型企业(集团)直接控股的企业,以及省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省级国有企业)”。
此前对省级政府批准的项目,要求为“已建成,且效益良好,偿债能力强”,但此次拟修订为“省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当为已建成或在建项目,其中已建成项目效益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符合规划要求,建设支出符合预算安排等规定”。
此前指引规定,项目偿债主体应满足“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和财务杠杆倍数等指标,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但在此次修订中,拟调整为“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营收入,主要依赖自身收益偿还债务,且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等达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企业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偿债主体个别指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充分合理说明,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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