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粤建金[2014]192号),结合本市实际,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我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且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从30%(二手房40%)调整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手房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6个月(含)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从60%调整为首付比例不低于为30%(二手房40%);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
三、提高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上限上浮10万元,即可由现行个人20万元、两人35万元,调整为个人最高可贷额度30万元、两人45万元。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和新房评估。
本通知自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然按我市现行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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