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险第三领域的概念

案例保险第三领域放开经营者受益几何
商业保险通常可分为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常称为第一领域;财产保险常称为第二领域;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则常称为第三领域。我国随着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尤其是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发现第三领域与财产保险业务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尤其是我国已经入世,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上,按照业务性质(或经营技术的不同)分为寿险和非寿险,非寿险分为财产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即第三领域),实际上第三领域属于短期险,因此,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对第三领域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范围。因此我国应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常称第三领域)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
我国刚修订通过的《保险法》对原有法条中的“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改为:“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这在法律上赋予了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的权利。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可以兼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从理论上说,这不仅是因为业务性质的相同具有可能,而且是因为客户需求、市场竞争、完善监管的必要。
从可能性来看,二者业务性质相同,都属于短期保险业务,并且计算费率的依据均以损失概率为依据,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第三领域,既不会降低第三领域的偿付能力,也不会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从必要性来看,第一,允许产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第三领域,便于投保人投保,也便于保险人降低展业成本,如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可顺便投保司机或车主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从而降低了投保人的投保成本;第二,有利于降低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的展业和承保费用,也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在保险费率既定的情况下,便可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从而反过来又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既然我国的保险监管将从市场行为监管为主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也就具有必要;第三,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善保险服务,为投保人选择价廉物美的保险商品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既然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那么,允许对第三领域的兼营,正好与该目的一致。
允许第三领域的兼营,对提高保险保障、促进经营、完善保险监管,从而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均有重要意义,可谓对投保人、保险人和监管者均有利的“三盈”策略。
1.如何理解保险第三领域的概念?
2.我国《保险法》为何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第三领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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