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关系所产生的义务与救济
一、一般代理关系所产生的义务与救济
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信托义务通常包括五个方面。第一,代理人必须忠实于委托人。代理人应该忠实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不从事任何与委托人利益冲突或竞争的商业行为。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并不要求代理人掩盖委托人的违法或欺骗行为。第二,代理人必须服从委托人的合法指示。如果代理人违反委托人的合理指示,委托人可以诉讼请求由此产生的损害并终止代理关系。代理人通常不应对委托人的指示提出异议,除非这种指示会导致违法或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第三,代理人必须恪尽职守。他应该具有从事该种业务的知识与技能,并尽职尽责。当代理人应该合理采取行为时,不采取行为就构成了代理人违反恪尽职守的义务。第四,代理人必须对其掌管的委托人的财产和金钱建立合理的财务制度。代理人必须对委托人和自己的财产与金钱分别建立账目,并迅速合理的处理委托人的各种金钱利益。第五,代理人必须通知委托人全部与代理关系相关的事实。作为一般原则,代理人负有义务合理努力向委托人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信息。不履行这一义务,代理人则应对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委托人对代理人违反信托义务所具有的合理救济包括:诉讼要求代理人承担违反代理合同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要求代理人将其不应具有、属于委托人的财产转移给委托人;要求代理人将其不应具有、属于委托人的利益转付给委托人等。
正如代理人对委托人具有各种义务一样,委托人对代理人也同样具有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第一,委托人应当遵守双方同意的代理期限。第二,委托人必须为代理人提供代理合同规定的工作机会。第三,委托人必须为代理人的服务支付双方同意的报酬。第四,委托人必须偿还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第五,委托人必须补偿代理人在正确履行委托人指示时所遭受的损失与损害。
当委托人违反自己对代理人的义务时,代理人可以诉讼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偿还各种合理费用、补偿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当委托人无故提前终止规定的代理期限时,代理人可以对剩余期间提出赔偿请求。代理人可以通过法庭对委托人的财产或金钱行使留置权。
二、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义务和责任
被保险人通常是通过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取得所需要的保险。对大多数个人、家庭或小企业被保险人来说,他们对保险的知识是非常有限的,不得不依赖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行为。他们不仅期望这些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能够帮助他们准确地获得足以使其免受风险损失的保险保障,而且,在财产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也正是通过这些保险代理人出具保单达成保险合同。因此,法律确认对保险消费者合理期望的保护,并要求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可以分为: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信托义务。具体地说,这些责任义务一般包括:1.合理照管保险委托人的利益;2.诚信善意为保险委托人服务;3.服从保险委托人的指示。如果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故意违反代理权限,他就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可能会因欺诈而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因疏忽使得保险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给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那么,他就应当对受害方承担因过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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