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它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在这一再保险业务方式中,保险费率不按原费率计算,而是按协议费率计算。由于分出人的保险费、保险赔款与保险金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故称之为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有以下几个作用:
1.扩大保险人对每一风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2.限制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如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没有限额规定的。分出人可运用这种分保方式限制自己的责任,超出部分由分保接受人负责。
3.使原保险人对每一风险单位或每一次事故所负的责任,特别是对巨灾自留额部分的累积责任获得保障,由此保证财务稳定。
4.由于再保险免赔额以内大量的小额赔款由原保险人自负,它所支付的再保险费只占总保险费的很小部分,因此,能够使原保险人减少再保险费的支出,增加实际收入。
非比例再保险又有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公司可接受分出公司的全部分出责任,也可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超出分出额的另一部分责任,仍将由分出公司负责。例如,在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赔额为5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的责任限额为400万元。若实际损失为1000万元,则分出公司除了负责赔款500万元以外,还要负责赔付超过分入公司赔付的400万元以后的100万元。因此,在原保险人对于巨额风险要求保障的数额特别高时,可进行分层次的超赔分保。比如,可以在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分出公司自赔额为500万元,甲分入公司负责赔付超过500万元以后的200万元,乙分入公司负责赔付超过700万元以后的300万元。
若在一次火灾事故中,累积责任为900万元,则分出公司赔付500万元,甲分入公司赔付200万元,乙分入公司赔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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