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工伤保险待遇全面上调
2010年1月1日起,焦作市工伤保险待遇全面上调。自7月起开始执行调整过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至6月份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等应增发待遇,7月底前全部补发到位。
调整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1996年10月1日为界,相关人员工伤待遇依照两个标准上调。
标准一: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一级伤残~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每月80元(孤寡老人为每月100元),其他亲属每月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每月80元);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分别增加100元、80元、60元。
标准二: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一级伤残~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分别上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标准为,配偶每月75元(孤寡老人每月95元),其他亲属每月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75元);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分别增加95元、75元、60元。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调整。
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伤生育科负责人表示,工作人员正在依据新标准对应调整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算,确保应补发的各项待遇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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