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形式大致分为四种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定形式,否则合同无效。就其订立的程序,可将保险合同的形式大致分为四种:
1.保险单
保险单又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正式书面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地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权利义务,以及保险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出具保险单前如有要保书或暂保书,均应将其内容纳入保险单内。各类保险都有独特的保险单,但就其主要结构而言,基本相同,保险单的主要结构为:保险项目、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附注条件。根据我国法律,保险单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但只要投保人提出的要约一经保险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险人尚未出立保险单,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凭证
这也是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也称小保单。凭证上不印上保险条款,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凡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就以同一险种的保险单的内容为准。保险凭证一般只在少数几种业务中使用。
3.投保书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单证,由保险人印制,具有统一格式,投保人按所列项目逐一填写,即向保险人陈述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人据此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投保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所填写的内容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投保书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因而投保书成为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
4.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或单证,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以及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下列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之前,临时开出的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须请示公司审批,或在某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时出具。
暂保单的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但有效期较短,一般只在30天内。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保险人有权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事先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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