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务转让的法规的介绍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2011年10月1日的时候正式实施了,这对于保险业务转让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保险公司转让业务而造成一些纠纷的事是非常常见的,这样可以让很多事情都按着规矩来办事,所以《办法》的出现也是很有帮助的。
当日,保监会以2011年“第1号主席令”的形式发布《办法》。保监会官网在新闻公告中称,在公司转让那个保险业改革实践中,保险公司转让其全部业务的情况已有发生,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办法》初步建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制度框架和基本流程,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平等、自愿、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限定了接收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业务转让制度是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保险公司自愿的市场退出行为,整合保险市场资源,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再保险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也不适用该《办法》。
今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说了这么对可能很对人对于什么是保险业务转让还不了解,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所谓的转让就是一家保险公司经营不下去又或者为了剥离部分保险业务,于是将自己的业务或者部分业务转让给其他的保险公司,当然,业务转让也是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投保人必须是要在知情的情况下才能达到业务转让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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