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的诚实信用的内容介绍
购买过保险的人都知道保险上必然会有诚实信用原则这一项,在任何情况下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都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信息,如果违反了这一原则的话不仅会让自己的赔偿程序变得复杂,而且还会给保险公司造成一定的影响,当然,更多的后果是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很有可能会因此得不到赔偿金,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保险诚实信用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
1、如实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2、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保证是一项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违反保证使受害方有权请求赔偿;保险合同的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它可以使受害方有权解除合同。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以保证条款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有的保证,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的保证;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未载有于保险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惯例投保人应保证的事项。如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包括:船舶必须具备适航能力;不绕航;经营业务具有合法性。默示保证和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效力。
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便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种权利。从理论上说,保险合同双方都存在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但在保险实践上,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是约束保险人的。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出现弃权的现象主要基于两种原因,一是疏忽的原因;二是基于扩大业务或保险代理人为了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保险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承保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单;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险单的规定为由而拒绝赔偿。例如,某公司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两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人不得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的诚实信用内容的介绍,投保人在进行投保的时候一定要认真对待合同上的每一项,如果被保险人不是自己的话也要实现调查好被保险人的情况,如果出差错的话责任是在投保人而不是保险公司,严格遵守保险的诚信原则是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否则将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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