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介绍
由于现在购买保险的人不在少数,跟风购买保险的队伍也在逐渐扩大当中,为了规范一些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政府特地发出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告,保障消费者安心的选择保险产品。
当然,这项规定在实施之前和实施之后也是需要衔接工作,保障规定能够顺利实施出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法》对保险许可证种类进行了精简,一是不再区分保险许可证正、副本,二是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由保监会负责送达和更换,其它种类的许可证由保监局送达和更换。
二、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更的,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保监会或者相关保监局更换新许可证。
三、不经营保险业务、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须取得保险许可证。原先取得的许可证应在2007年9月15日前交回保监会。
四、新许可证记载的机构编码仍执行原机构编码规则;地域范围仅限外资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决定日期为保险机构批准成立的日期;颁发许可证日期为许可证打印日期。
五、领取许可证的人员必须持保险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能领取许可证。
六、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领取许可证后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 指定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发〔2003〕22号)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他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保监局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七、各保监局应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工作。一是应由办公室对许可证进行集中管理。二是对许可证应按照重要档案文件进行管理。三是许可证的领用、打 印、发放、换发、销毁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四是自行销毁旧许可证,应详细记录被销毁许可证的流水号、种类及数量。五是每年1月5日前应将上年各类许可证的 出入库详细数字(领用、发放、收回、丢失、空白、销毁等数字)上报保监会办公厅。
八、保监会将不定期对各保险机构、各保监局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政府做了那么多的工作无非就是想让更多的客户可以放心选购保险产品,也算是鼓励大家购买保险,毕竟有了保险我们的未来才更有保障,可以在意外发生的时候用不着手足无措,可以不让我们的生活不被改变,所以对于保险大家可以在自己的经济范围之内选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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