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保险法律法规盘点,盘点关于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的指导意见
责任这是我们大家都会有的,特别是男生,我们每个人都要有责任的,保险也是这样。《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下称(“《指导意见》”)
首先我们大家就先来看看这个,我们保监会在2010年的1月发布了这份《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从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建设、案件处置和强化管理等多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以防范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化解风险。
1. 首先我们就要先来确定问责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的问责事由包括三类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其他案件,即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2. 明确追责主体与追责对象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保险机构案件的追责主体是保险机构而非保险监管部门。追责对象既包括直接责任人,也包括对案件的发生具有间接责任的各级机构经营 管理责任人和其他间接责任人。上述经营管理责任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其他间接责任人包括董事、监事,以及合规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 负责人。
3. 限定追责标准、方式及时间
对直接责任人追责时,若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则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应开除;若直接责任人属非公司员工,如营销员等,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合同追究责任。
对间接责任人追责时,《指导意见》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风险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从机构层级、涉案金额、损失金额等方面以明确列举的方式细化了对各级保险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标准。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追责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三种追责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
最后大家要知道在《指导意见》中规定,一般保险机构中发生的案件,应在案发之日起6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请示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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