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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保险法律法规盘点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办法

宣善菊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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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除另有规定外,《办法》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也适用。同时,《办法》对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提出相关资质要求。

我们大家一般都会对这些保险有一定的了解,而对于保险的相关法律也一定不会不知道的,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个《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首先大家要来了解一下,保监会是在这个2010年的5月发布的这个《办法》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保险法》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股东人数、股东资格和股权变更等作出细化规定。

1.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这个相关的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中资保险公司,即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除另有规定外,《办法》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管理也适用。

  2. 明确规定投资入股主体

   《办法》明确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的两类可以投资入股的主体,即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办法》对境外金融机构要求较为严 格,其需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等监管要求。同时,《办法》对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提出相关资质要求。

  3. 投资入股比例限制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对于满足资质条件的主要股东,经保监会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20%的限制。

  4. 出资方式和持股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明确排除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且《办法》明确规定,股东的出资资金应当是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进行出资。

最后大家再来和小编在这个股东持股方式上来了解一下,《办法》明确要求股东直接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严格限制委托持股行为;《办法》同时强化了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的监管,切实防范表面形式合规,背后却隐含复杂股权关系带来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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