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领取养老金
即将在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作出了调整。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
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因此,在养老金的两项计算中,无论何种情况,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养老金就会越高。
旧法在《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3日)第六点释义:
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只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新法第16条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本养老金。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关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领取地:
1,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负责办理领取
2,不在户籍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领取
3,不在户籍地的,且在其基本养老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领取
4,不在户籍地的,且在每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关系及资金转回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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