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近日,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在准入条件方面,强化了偿付能力、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和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同时适当放宽了开业验收的标准。二是审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重点对省级分公司及与之相关的高管人员的审批程序做了重新调整。三是对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也做了调整。此外在审批过程中的申报材料方面也做了简化处理,减轻公司的申报成本。
这位人士表示,《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规定了相对明确和具体的资格条件,但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数量限制。他说,保险公司在短期内开设大量分支机构,常常会出现自身人才储备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问题,影响分支机构的后期发展和整个公司的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设立应当有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预期。
那么,《办法》发布以后,保险公司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哪些调整?上述保监会人士说,在分支机构设立前,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和市场情况对设立分支机构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
此外,在分支机构设立时,要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新成立的分支机构稳健运行。最后是在分支机构设立后,要加大投入,保障分支机构的正常运营,确保分支机构能够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要用科学理性的经营理念来对待分支机构的批设,克服开设分支机构中的盲目性、随意性,摒弃粗放经营和管理的做法,逐步实现发展方式向效益集约型和可持续性转变。
据悉,《办法》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办法》发布以后,各保监局按照规定废止之前制定的有关分支机构设立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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