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未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在相关文件的审批和相关资金的申请上都将受到限制。积极投保的企业,则不仅在相关资金申请上获倾斜,在商业信贷上也能获得支持。
21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上内容,并指导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曾表示:“加快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项把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重要尝试。”
“两步走”路线图
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要求,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
该意见提出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两步走”路线图:第一步,“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第二步,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
环保部介绍,目前我国已在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范围,试点“环强险”的企业包括三类:
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
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都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国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噁英排放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投保与审批紧密结合
对于业界关注的保险费率问题,《指导意见》明确,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兼顾投保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科学合理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准费率。
企业是否投保将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审批、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核发,以及上市环保核查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企业,《指导意见》提出,环保部门将暂停受理企业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申请。同时,将企业未按规定投保的信息及时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了促进企业投保的激励措施。如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予以倾斜;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事实上,不管国家政府出台哪些政策,作为企业,还是要从自身抓起,配合好政府的同时,更是要从内心坚定保护环境、维护家园的决心。环境好了,企业业绩的上升才有意义,否则,得不偿失,实在是让人觉得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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