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认定职工过劳病属于工伤
日前,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一起职工“过劳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的案件第三次作出认定书,认定职工“过劳病”属于工伤。此案经法院一次判决,人社局两次行政决定,太原市政府一次行政复议,历时800余天。
四年前的2010年12月4日至15日,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职工于明,12天中有9天连续工作24小时。12月15日,于明在检修水管时摔倒,医院诊断为脑溢血(右基底节区),其因瘫痪丧失了劳动能力。
事发后,于明妻子要求丈夫所在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对方答复,“于明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
2011年5月,于明家属再次提出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太钢炼铁厂再次表示于明不符合工伤条件。
2011年7月,于明家属向太原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2年4月5日,太原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不属于工伤、不属于视同工伤”决定书。
于明家属向山西省总工会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省总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定点单位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负责该案。
2012年7月,于明将太原市人社局起诉至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天内为原告重新作出认定。
2012年12月12日,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以同样理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认为:于明连续加班累倒在工作岗位,超时加班与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向太原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同时,联系鉴定机构为于明申请减免鉴定。
2013年4月,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于明超时加班与脑溢血有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
此后,太原市政府作出撤销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日前,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于明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其为工伤。
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职工连续超强度加班时突发疾病,是工作原因导致,还是身体原因诱发的疾病?一直是工伤认定中的一个焦点。于明“过劳病”一案,在法院、政府、工会的支持下认定“过劳病”为工伤,属山西省首例将“过劳病”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案例。
在办理此案期间,该案法援律师王大瑞根据全国对处理此类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向全国总工会和国家人社部提出了《关于对过劳病职工应进行工伤认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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