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失业保险以短期救济为主要功能
《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支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当前及今后国家以经济建设、努力扩大就业为中心任务的政策背景下,失业保险应及时转换功能,否则将不适应未来发展需要。
一、现行失业保险以短期救济为主要功能
现行的失业保险有两项功能:确保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人员失业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从根本上讲,是对失业人员在短期失业期间给予救济的制度。在所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免费接受职业介绍及享受一次职业培训,用于增强他们的再就业能力。但由于失业人员普遍存在技能单一、文化程度较低、年龄较大等问题,就业竞争力较弱。可以想象,一个人失业后渴求就业的愿望及行动更多的是出于生存本能,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缓解其生存压力,但终究要靠再次就业来解决生存问题,而失业后仅靠一次职业培训难以从根本上提升其再就业能力。因此,现行失业保险政策不能真正达到促进就的业目的。
二、当前的失业原因和就业状况决定了多数失业人员将在较长时期内面临失业状态
“我国当前就业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总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当前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方针政策,建立和不断完善了三条保障线制度。但由于作为第二条保障线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的是短期救济,而第三条保障线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限制较严,使这一弱势群体的多数不一定能得到有效保障,不利于有效缓解当前城市贫困问题。尤其是失业人群中的“4050”人员,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使这部分人员再就业已很困难,再就业投入成本大效果却不一定好。同时,失业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细分、重叠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分散使用,不仅降低了保障的效率,也阻碍了促进就业效率的提高。
三、树立“以人为本、就业优先”的观念,失业保险应逐步由以短期救济功能为主向促进就业功能为主转换,或可尝试将失业保险过渡为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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