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的概念
一、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的概念
保险行业自我管理,是指保险人集合起来组成自己的社团组织,进行自身管理或称自律。它处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与保险企业之间,如果说各保险企业自身管理是微观管理,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是宏观管理,那么保险行业自我管理则是中观管理。保险行业自身管理与其他两种管理不同,其他两种管理都是对各保险组织的纵向管理,而保险行业自身管理则是对各保险组织的横向管理。它通过建立行规、行约以及例会等形式对会员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通过行业组织的中介作用协调国家与保险行业、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以及保险行业内部之间的各种关系。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组织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保险同业公会
从世界范围内看,保险行业自我管理组织的基本形式是保险同业公会,亦称保险行业公会或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同业公会,是保险人自己的社团组织。这种组织是一种民间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不附属于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更不是其分支机构。它在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和保险企业之间起中介作用。它既可以把保险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及时向国家保险机关反映,使管理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予以充分考虑,又可以协助保险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同业公会,不直接承办保险业务,不是一个经济实体,而是致力于促进、发展和保护组织成员的利益,并传播最新信息和情报。它是一种自愿性组织,因而对成员不能行使强制管制措施,对于各种规定各成员是基于信誉和行业道德自觉遵守的。
保险同业公会对保险行业进行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订保险行业发展的长期总体目标和短期具体目标;(2)制订行业自律守则;(3)制订、颁布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4)制订解释保单措辞的共同规则;(5)制订共同遵守的费率和佣金标准;(6)规定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7)促进保险教育和培训,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保险同业公会的组织性质决定其管理方式既不同于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又不同于保险组织,一般是采取协约和诱导的方式,主要有:(1)利用行规、行约的方式,调整会员之间的关系,相互监督和约束;(2)采取指导、汇报、检查的方式,建立例会制度进行管理;等。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行业自律体制
我国保险行业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问题,尤其在保险市场多家经营体制下,这一问题变得愈加突出。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不仅某些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资金不足,而且出现了一些违反保险经营原则的问题,如采用无限制地提高佣金,给回扣,降低费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业务,滥用“无赔款优待”
或“完全奖”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而更重要的则是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为了统一保险市场的行为规范,维护保险业的信誉和保险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应根据自愿原则,成立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制订、修改保险同业自律制度,就与保险立法的有关问题向保险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意见,协调竞争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以及处理同业中违反规章事宜。同时,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也可以设立与保险公会类似的行业自律组织。总之,成立保险同业公会,健全保险行为自律体制,可以使保险管理机关集中力量搞好保险业宏观管理,也有利于我国保险行业公会以社会团体法人身份,为保障和发展我国民族保险事业,开展国际保险交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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