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的终止有两种例外的情况
保险期间的终止通常就是保险人承保责任的结束。不过有两种例外的情况。第一,长尾期保险(longtailcoverage)。像使用“发生”保单的责任保险,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会延至保险期间的终止之后。第二,当保险期间的承保风险造成的承保损失至保险期间终止时并未结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包括保险期间终止后的损失部分。保险期间可以于某一具体时刻或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时终止,也可以按照双方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终止。
一、保险合同到期终止
保险合同既可以规定保险期间是从某一具体的日期开始,也可以规定保险期间是到某一具体日期终止。例如,“本保险到1996年12月31日午夜12:00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承保损失,保险合同到这一具体日期便终止了,除长尾期保险外,一般保险人随之停止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这种保险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也可以称为保险期间的自然终止。
二、风险结束终止在保险中,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如果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不存在了,承保损失不会或不可能再发生了,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没有了,则保险期间便终止了。例如,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由于承保危险造成全损时,保险标的灭失,承保风险已经结束,保险期间便终止了。此后保险人所要做的只是对全损的理赔。在人身保险中,如果承保的风险是死亡,一旦被保险人死亡,风险结束,则保险期间便终止了。即便是由于非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同样会使风险结束和保险期间终止。不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并未使风险结束,存在着发生进一步损失或其他承保损失的可能性,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对保险期间不发生影响。由于风险结束致使保险期间提前终止时,被保险人通常无权请求退还与按合同尚未终止的保险期间相对应的保费部分。
三、规定事件发生时终止
保险合同可以规定,保险期间的终止与某一规定事件的发生相联系,保险人承保责任在该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规定时间终止。例如,雇主为雇员所购买的集体人身保险,当被承保的雇员解除了雇佣关系时,保险人对该雇员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期间随“运输开始”而开始,保险人承担“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正常运输过程”取决于货物的种类、运送这种货物的通常方法,以及惯常的或最直接的航线。惯常的延误可以被看做属于正常的运输过程;但是,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本来可以避免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延迟,都被认为不属于正常的运输过程。保险期间的终止有三种情况:
(1)在发生偏离正常运输过程时保险责任立即终止,除非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
(2)经过正常运输,货物交到保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存储地点时保险责任终止;
(3)无论货物是否交到收货人手中,该货物自海船卸下之后满60天时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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