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近日,石家庄市新的《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出台,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较之原有的《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办法》呈现出三个新变化。为了让市民更加清楚《生育保险办法》,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对《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了解读。
变化1保险惠及职工配偶
“《生育保险办法》把职工配偶也列入了实施对象。”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助理李国伟解释说,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应当是《生育保险办法》调整后的最大变化。然而,这项规定也有一定限制。也就是,职工未就业且生育保险制度未覆盖的配偶才在这个范围。通俗地说,就是某一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且她生活所在地出台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没有覆盖到她。
变化2计划生育手术全纳入统筹项目
原来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只包括了计划生育手术中的终止妊娠,《生育保险办法》还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计划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及计划生育休假津贴等都列入了统筹项目中。
按照《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的统筹项目包括:政策内生育、意外怀孕、母婴生理原因所致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费用;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孕情、宫内节育器检查的费用;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取出)、输精(卵)管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变化3剖宫产报销增至3500元
按照《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正常生产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500元;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怀孕不满两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按照新《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等几项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办法》还规定,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改为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保险专家强调,《生育保险办法》实施后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按原渠道自行解决。本办法实施前参保的,按0.8%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不满十个月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原渠道支付。职工配偶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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