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出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日前,张家口市结合本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居民医保政策做了部分调整。该办法从今年9月1日开始实行。
报销比例提高
2008年居民医保启动之初,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转院45%。2012年3月1日,各级别医院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
新“办法”再一次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分别为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转院55%。
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从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最高增加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再续保者按新参保对待。
特殊情况下门诊费用报销
转院期间,发生的与住院疾病有关的急诊、抢救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转院后期在转入医院发生的门诊放、化疗费用,按转院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
新生儿可参保
新生儿(当年新出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后参保和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此次张家口居民医保新规定中不但扩大了承保范围(新生儿也可以承保)同时报销比例也提高了,也加入了特殊情况下门诊费用的报销。更加全面的完善了医保的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方便,减轻了广大民众的负担,赢得了广大民众的广泛好评。
同时张家口居民医保的改革为其他地区医保的更新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案例。也期待其他地区的居民医保也可以及时完善以创造良好的医保改革更新氛围。为用户提供更多更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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