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责任保险
责任风险
我们把企业一般责任风险分为直接责任、替代责任和契约责任三类。
1.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源自公司自己的行为,除车辆造成损失外,这种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
营业场所及管理。许多诉讼案件源于建筑物和场地的拥有、使用及维护。例如,一个员工忘了清扫地面上的油,导致一个客户跌倒并摔伤。于是客户起诉该公司,称自己的受伤是公司疏忽所致。又如,购物顾客可能因电梯事故受伤,或因停车场灯光太暗,使顾客遭受攻击。
产品责任。许多案件起诉商家的产品对使用者造成了伤害,这个题目将在下一章讨论。
完工责任。许多服务公司,包括承包商、管道商以及杀虫剂销售商经常受到起诉。
因为原告称他们的工作没有做好或根本没做,从而造成了伤害。因为这些损失的发生地点不在公司经营场地内,所以对此类风险就需要一种特殊保障。
2.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又称间接责任,大多发生在公司雇佣独立承包商时,如果该承包商伤害了第三者,雇用公司就会作为被告被牵涉到诉讼案中。原告可能控告该公司在雇佣、告知及监督承包商过程中有疏忽。
3.契约责任
契约责任是通过签订合同而接受的责任,否则不存在这种责任。例如:为了使罗肯铁路局修建一条道路通向木材仓库,大树木材厂与罗肯铁路局签订一份保持无伤害使用道路的合同。该合同使罗肯铁路局免于因木材厂使用该路而产生的责任,即将路段事故转嫁给大树公司。此例中,大树公司需要对由罗肯铁路局承担的风险投保一份责任保险。
接下来,如果罗肯的工程师因疏忽毁坏了一辆卡车或伤害了木材厂的人,则受害方既可起诉大树木材厂,也可起诉罗肯铁路局。但是,这两种情况下法律判决的赔偿,都应由木材厂的保险人承担。
企业一般责任保险格式
风险经理可以通过购买责任保险,避免因直接责任、替代责任和契约责任带来的损失。通常,企业公司通过一般综合责任保险单(CGL),来保障他们面临的责任风险。
1986年,保险服务局的一般综合责任保险保单的条款,经过大幅度修改之后更名为“企业一般责任保险单”。新条款也称为C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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