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参保范围和条件:
原城镇国有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及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以下简称“五七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
3、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
4、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二)补缴年限、缴费标准及个人账户:
1、补缴年限。“五七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以缴费年度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男年龄超过6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从补缴费用起始年度起算,年龄每超一岁,减少一个年度的统筹基金缴费部分,但仍需缴纳计入个人账户的费用。男年龄超过75周岁、女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只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不缴纳记入统筹基金的费用。
3、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待遇计发和调整标准:
1、待遇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按《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253号)规定计发。其中,70岁以上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56个月计算。
2、调整标准。“五七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四)所需材料:
1、参保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2份(要求户主页与参保人页印在同一面);
2、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两面印同一面);
3、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张;
4、填写三份《“五七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粘贴照片后,到所在办事处加盖居委会和办事处的印章;
5、参保人原工作的五七工厂(1995年工作三年及以上)证明。
(五)办事地点和时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齐全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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