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借鉴或萌芽

一、共同海损分摊是海上保险的借鉴或萌芽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的运输途中遭受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碰撞、搁浅、触礁等意外事故时,为了保证同一航程中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或为了保证继续完成其航程,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救难措施,为此而产生的船、货等财产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按其被救利益的价值比例补偿上述牺牲和费用,叫做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AverageContribution);所采取的合理行为,例如,船舶失火,船长组织救助并将遇难船(DistressedVessel)拖往避难港(PortofRefuge),称为共同海损行为(GeneralAverageAct)。
(二)共同海损构成的条件
1.船舶和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必须处于共同危险之中,这种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急迫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它必须是巨大的威胁,其程度已超过通常的海上危险;如果仅仅是因为对可能遭遇的危险恐惧或者错误地认为危险存在,则不能构成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非常的,而且是自动有意造成的。例如,船长明知搁浅会擦伤船底,震坏货物,起浮时又可能损伤马达,但面临暴风的沉船危机,不得不果断决定将船开往沙滩搁浅,这种自愿搁浅(VoluntaryGrounding)造成的特殊损失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有效的,有利于共同危难中船、货或其他财产的获救。所谓合理,意指所采取的措施对防止更大的损失是必要的、节约的,而且符合全体利益方的共同利益。当然,合理与否并无绝对的标准,是相对而言的,应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合理的抛货措施应是先抛廉价货、笨重货,否则就被视为不合理。
4.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后果。譬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被浮冰撞击受损而不能续航,后由过往船舶将其拖至避难港修理,为修理方便起见,不得不将船上货物卸下,装入仓库,修理结束后又重新装入船内,继续驶往目的港。由此支出的救助费、避难港口使用费、修理费、货物卸下和重装费用,乃至在装卸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均系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后果,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损失主要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前者系指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物质损失和运费损失;后者系指为使船舶和货物获救而支出的多项非正常的特殊费用。
(三)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借鉴或萌芽
关于海上保险的确切起源日期虽然众说不一,但世界保险界一致认为,海上保险是最早出现的一种海上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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