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的由来及概念
一、责任保险概况
责任保险在国外有100多年的历史,已成为独立于其他财产保险的自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被称为现代保险业发展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它在法制健全的基础上产生,又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走向发展。以美国为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占美国整个非寿险业务的35%~45%,在保险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我国,责任险业务则刚刚起步。
二、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担责任的保险。
责任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民法有关,民法可分为合同法和侵权法。大量重要的责任风险是由侵权引起的,侵权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而导致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不法行为。对因侵权造成的损害,各国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侵权行为人要给予受害方损害赔偿金。侵权还可分为以下几种:(1)过失侵权;(2)故意侵权;(3)绝对责任或严格责任。民法上所说的过失是过错的一种形式,即行为人对某事的关注未能达到有理智的人和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相似情况下予以关注的那种程度。或者说,行为人应该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却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损害结果发生。过失的构成要素包括:要有有关过失的法律责任存在,行为人没有履行那种责任,损害必须是过失行为的结果,而且过失行为应该是损失的近因。
三、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具有其不同于一般财产损失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责任的方式,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者保险合同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外,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并非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直接义务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性质上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惟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二)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向保险人投保责任保险。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不能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不能投保责任保险,例如,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保险责任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不以其本人为限,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理人、雇员、管理人等也在此范围内,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在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为第三人的利益而发生。
(四)保险赔偿金限额给付
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赔偿责任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发生的偶然性,决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害的大小,保险人也不可能承诺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无法固定其赔偿金额。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责任为限。因此,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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