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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形式包括自然终止和解除两大类

诸毅梵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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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两大类: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觉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使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解除合同。

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消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形式包括自然终止和解除两大类。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保险代理期限届满时,由于双方不再续订代理合同而使代理权自行终止、合同的法律效力自行消灭的法律事实。

2.解除

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却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的权利。

保险代理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两大类:

(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在某项事件发生时,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例如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规定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事先约定的最低数量的代理业务额,则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代理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或自觉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由于国家政策、法令、计划的变更使保险代理合同失去依据或合同内容与新的变更相违背,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解除合同。

②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代理合同的义务或当一方发生关闭、停业、分立、合并时,则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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