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24号)精神,结合咸阳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0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30元的,补足到103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910元,补足至910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6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6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每人每月997.5元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798元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598.5元支付。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本通知调整增加的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增加5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审批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调整待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填报《咸阳市用人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审批表》、《咸阳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审批表》、《咸阳市用人单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生存证明等材料,报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五、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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