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毋庸置疑,上海是中国的大都市,号称“魔都”。从全国各地涌入上海工作的人员不少。上海的工厂很多,大部分的农民工来到上海基本都是进入到工厂,每天流水线上工作。所以相对的,上海这座发达的城市,发生工伤的几率也比其他二三线小城市大得多。我们之前有给大家介绍上海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类类别,今天我们来说说浮动费率的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按照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
(五)本办法实施后连续五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两档。
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在其达标或获得称号后的三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200%时,给予下浮一档考核。
用人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但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下列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三)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者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规定在创业孵化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七)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八)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费用;
(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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