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通常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变更。
(一)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它包括:
1.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
2.保险标的用益权的转变;
3.债务关系发生变化。
(二)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即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
1.投保人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变更。
2.被保险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经保险人同意即可变更被保险人。
3.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受益人的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指保险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不包括保险合同主体(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即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合同条款。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须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保险人变更基本条款和费率须报保险监管部门核准。
三、保险合同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即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源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变化。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通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加批后生效。保险人往往根据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客体调整保险费率,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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