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责任保单的承保范围
污染责任保单
任何销售、加工、运输、存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机构都可能遭受由于排放这些物质而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损失。这种责任可能是基于侵权法或其他州立或联邦法规。对污染事故负有责任的一方除了要赔偿污染事故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还要交纳政府规定的清理污染现场的费用。
清理费用通常超过对他人财产或身体伤害的赔付。
如在第8章中提到的那样,CGL保单将大多数的污染责任索赔列为除外责任。如果机构遭受污染责任的风险很小,则可以通过在CGL保单上附加批单的形式来获得有限的污染责任的承保。而如果机构遭受污染责任的风险很大———比如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商或垃圾场负责人———则必须购买单独的保单来承保其污染责任风险。很多机构购买污染责任保单是为了满足法规或行政条例关于财务负责的要求。
由于其潜在的严重性,只有一些保险公司承保污染责任险。通常,这一责任的保单形式是由保险公司独立设计的。但是,ISO仍然制作了两种污染责任保单,分别称为:1.污染责任保单。2.有限污染责任保单两种形式的保单都对污染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进行承保。而污染责任保单还对政府要求交纳的清理费用进行承保。而有限污染责任保单则不承保这项费用。
除外责任
保单与CGL保单有很多相同的除外责任,比如故意伤害、合同责任(对“被保险合同”没有例外)、劳工补偿和雇主责任、财产损失以及由飞机、轮船和汽车造成的责任。除此之外,污染责任保单还有以下除外责任:。1.污染事故发生在保单的回溯日之前。2.产品及完工责任。3.离岸设施。4.关闭的垃圾站。5.全部车辆。6.石油钻井。7.不遵守环境法规的行为提出索赔式条款
ISO设计的这两种污染责任保单都属于提出索赔式保单。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为期一年的延长报告期,而且必须支付额外的保费。保险公司自行设计的保单也有类似的限制性延长报告期。
地下贮罐保单
由地下贮罐(undergroundstoragetank,USTs)泄漏造成的污染是从小型汽车加油站到大型工业企业都面临的风险。美国环境保护局根据资源贮藏和回收法案要求经常储备石油产品的USTs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证明一旦发生UST泄漏其赔付清理费用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的财务能力。
有一些贮罐是不受该法案管制的,如农场的贮罐、用于储存给该建筑物加热用的油的贮罐或容量在110加仑以下的贮罐。虽然这些贮罐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无须向美国环境保护局证明自己在发生UST泄漏时赔付清理费用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的财务能力,但依然要面临泄漏事故后的责任损失风险。
其中一个证明自己有发生UST泄漏时赔付清理费用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的财务能力的途径就是购买污染责任保险。有些州已经建立了提供该项保险的机制(被称为“州基金”)。在其他州,UST责任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ISO设计了一种地下贮罐保单。
ISO的这种保单承保(1)由保单中规定的UST泄漏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2)被保险人有责任交纳的清理费用。保单是一种提出索赔式保单,有6个月的自动延长报告期。在被保险人交纳额外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为期两年的补充延长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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