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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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在(化名)向某产险公司为自己的闽A738**号轿车购买了一年期的商业车险.2003年10月2日,他将该车及保单一同转让给陈昆(化名),但只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当年9月该车出险,法院裁定陈昆承担受害者损失30%的赔偿责任,张云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陈昆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转卖被保险人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保险合同已失去效力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产生纠纷后起诉,经过二审判决,陈昆败诉.
败诉关键: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即车辆的转让无需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但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发生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将投保人出让方改为受益方,并继续有效.可是此案例中,陈昆和张云在并没有及时去做此事,出险后自然无法得到理赔.
专家点金:此类投诉纠纷案例出现率非常高,为了不让自己受到损失,唯一能做的就是一定要记住及时到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同时,建议消费者,在合同没有正式变更之前,尽量不要使用车辆.
此外,就上述案例来说,由于法院裁定交通事故中原车主张云在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加上该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张云在对车辆仍然是有保险利益的,因此他可以在其承担的法定责任范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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