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合作主义”社会保障模式的途径探讨
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第三方的非营利组织,在政府失效、市场失灵时可以起“拾遗补缺”的作用,特别是对我国构建“合作主义”社会保障模式来说,起着增加社会保障责任主体,增大全社会福利总量,为弱势群体提供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等重要作用。因此,我国政府应从政策等各方面为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利环境。
非营利组织的缘起与“合作主义”社会保障模式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它是介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又称“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执行不产生利润的社会职能,专门提供那些不能由企业及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
市场在分配个人消费品时是较有效的,对这些物品,市场上消费者的选择可以告诉生产商,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以及在此价格下可以售出的产品数量。但对于那些只能集体消费的物品,如巩固的国防等,市场是无效率的。而且当提供同种服务时,市场中的营利组织更有动机偷工减料、压低成本,使得传统的契约机制不能保证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们称之为市场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自己不能够评价服务满意性的购买者就会寻求市场机制的替代者些他们能够信任的供应商。而由于非营利机构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它们借用信息不对称之机占消费者便宜的可能性要小得多。
政府要为所有公民提供公共利益,所以对一些人的集体利益(有限范围内的公共利益),政府不能很好地顾及,而政府提供这些所谓的公共物品则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因为一旦这些物品生产出来,每个人都可以从中受益但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在居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有过度需求,而另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却有特殊需要。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资金来源是税收,但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某些社会服务只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大部分人并不认为是必需的。如果政府提供这些社会服务的话,就存在所谓的“绝对强制”问题,非营利组织可以使一些人把他们的资源汇集起来生产他们所希望的公共物品,但并不保证大多数国民都来分担这些成本。当一个特定群体拥有其它群体所不具备的文化、社会和经济特征或利益的时候,非营利组织能够向这类群体提供他们所希望的公共物品。而且非营利组织的存在也使这个价值观日益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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