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失业保险金缴费标准上调

据了解,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36元调整到406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84元增加到464元。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94元上调至350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36元上调到400元。因历史遗留问题未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后期补发的人员仍按当期标准发放。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照规定和标准相应提高。
据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锦州市的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失业人员每月月底前持存折直接到锦州市商业银行领取。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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