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告知在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性
前不久帮前同事做了个理赔。客户于三个月前在北京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而后搬回老家宁波居住,三个月后因眼睛不适住院治疗。花去住院治疗费用3000余元,住院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与客户联系后,由客户的朋友帮忙邮寄过来客户的保险合同和所有医疗单据开始理赔。提交两天后,照会说客户的出院小结上注明客户两年前有类似的病情,所以需要客户提供两年前的病史资料,于是我又通知客户,说明情况,请客户到两年前就诊的医院调出当时的诊疗报告。两周后,客户的诊疗报告寄到,提交后理赔继续。过程比我想象的复杂,由外包公司开始调查情况,一个月后,调查结果出来,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做相关病情的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本次事故客户的损失,并对投保时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病情作责任免除处理。
如实告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加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履行告知义务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重大调整。新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案例中,我们看到了经常在媒体上看到的一幕,“由于投保人……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再次引发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不满和不信任。
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投保商业保险,第一原则就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每位投保人都是健康体,每个人发生风险的几率同样大。但是,如果有客户在投保时有意或无意隐瞒了自己的病史,造成比其他客户更容易获得赔付,就使得自己的不诚信对其他人不公平。所以从原则上讲,保险公司是拒绝赔付的。而且3000元钱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不算什么。重要的是我们从中得到教训,投保时针对保险公司的问卷,要如实作答,并在其他声明中陈述以往病史,保险公司会根据经验和计算判断这些病史是否会对风险发生几率造成影响,再做出决定,是正常承保(当然最好)、加费承保(不会加很多钱)、体检(结果好与坏都让我们心中有数)、还是拒保(也不会造成交保费后不能得到理赔的情况)。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