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所在的单位经营不善要裁员了,最近单位已向我们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方案,包括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现在我很担心失业后的生活,因为我已56岁了,又没什么特殊技能,失业后,很可能找不到工作了。但单位说,反正失业了有失业金可领,还说有困难,还可以申请其他待遇。请问除了失业保险金,我还可以申请什么待遇呢?
解除合同是大事,必须得慎重考虑。但一旦解除合同、失业之后,国家除了失业保险金外,的确还规定了其它的一些待遇,现概要介绍如下:
首先是失业保险金。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依次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其次,失业金还可以延长。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年,经职业指导员多次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后仍不能重新就业的,可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再次,还有失业补助金。即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领1至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但缴费不满1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还有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医疗补助金。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患病,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失业保险给予70%的补贴。如医疗费用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担确有困难,可以申请适当增加。
当然,这些并不是每一个失业人员都有的,而是要出现了这些情形,并经过审批后才能享受。如果是女性,符合《上海市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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