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

日前记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了解到,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伊春区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350元/月调整为450元/月,伊春市所辖县(市)和其他区由原来的310/月调整为410/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享受的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农民工生活补助金标准依据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我省其他地市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大庆市区620元/月,所辖县360元/月。哈尔滨市588元/月,所辖阿城区和各县(市)为370元/月。齐齐哈尔市区,七台河市区490元/月,所辖县(市)420元/月。鹤岗市区490元/月,所辖县33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480元/月。绥化市区469元/月,所辖北林区469元/月,县级市434元/月,县420元/月。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450元/月,所辖县(市)380元/月。牡丹江市区450元/月,所辖县(市)350元/月。黑河市区400元/月,所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360元/月。佳木斯市区400元/月,所辖县(市)320元/月。绥芬河市600元/月。大庆石油管理局620元/月。省农垦总局580元/月。省监狱管理局500元/月。省森工总局450元/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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