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险发展不能图大
自治区农业保险的总保费规模、承保面积、参保农户数量、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等指标已跃居全国首位,在保障自治区粮食产量稳定增长、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充分发挥内蒙古在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中的重要地位等方面均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科学发展,不能只是注重保费规模增加、保险覆盖面盲目扩大的“摊大饼”式发展,却忽视了发展的质量与效益,而是应该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准确把握农业风险的特殊性,遵循农业保险经营客观规律,着力完善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有效防范农业巨灾风险;夯实农业保险发展基础,切实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加强农业保险联动监管,促进农业保险规范化运作。
农业保险是为了补偿农业风险损失而开展的保险业务,而农业风险自身具有高度相关性,同一个较广泛区域内的农户可能同时遭受不利的天气条件带来的损失,这种相关性削弱了保险公司在农户之间、作物之间、地区之间分散风险的能力,使得农业保险始终面临巨灾超额赔付的风险,影响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健性。因此,发展农业保险,不能片面追求农业保险发展规模,而忽视发展的质量和巨灾风险的防范,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建立“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目标的有效落实提供强有力支撑,确保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当地政府应将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风险区划和费率区划列为重大基础性课题进行深入研究,解决各省(市、自治区)保额、费率“一刀切”问题,完善农业保险定价机制,有效防范巨灾风险和“逆选择”问题发生。
目前,有些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身在农村的基层网络并不完善,开展农业保险缺乏必需的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技术设备,在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环节过分依赖各级农业技术部门,容易造成承保上的“摊大饼”,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服务能力无法满足广大农民的保险需求。为此,在扩大农业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范围的同时,还要努力夯实发展基础,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职能作用,将农业保险真正经营成为农民满意、政府放心的民心工程。这就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具体承办公司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农村保险基层网络建设工作,研究出台推动“三农”服务站发展的支持、鼓励政策,有效解决农业保险基层服务能力不足的突出矛盾。保险公司要设置专职部门,配备充足的人力和足够的设备,主动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基础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技术创新和试点工作,不断提高农业保险运行效率。要不断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管理机构,拓展和充实管理机构职能,建立完善部门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使各方配合更加协调顺畅,共同把农业保险推向一个新阶段。
眼下国家缺乏有效规范农业保险运营的游戏规则,地方政府、农业畜牧部门、保险公司在参与农业保险运营中,自我约束的内生动力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将保险视作一项社会救济手段,过度干预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存在限制投保、强制承保、小灾大赔、无灾也赔等现象,个别地区在理赔时搞“平均主义”;个别地区农业畜牧部门放松防疫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不负责任地出具牲畜死因证明;部分基层财政部门人为拉长保费补贴资金划拨流程,故意拖延资金划拨时间;个别基层保险公司承保理赔基础工作薄弱,虚假理赔、惜赔、协议赔付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偶有发生。因此,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应摒弃现行各部门条线监管方式,整合开展农业保险联动监管,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农业保险运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当前,应加强对农户自担保费缴纳真实性的监督,杜绝虚假承保套取财政资金问题;重点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中的“大灾少赔”、“小灾大赔”、“无灾也赔”等因协议赔付造成理赔上的“摊大饼”行为,建立对基层政府、保险经办公司、相关参与各方的科学考核机制,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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