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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尘薄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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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问答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对象?答: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问答

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对象?

答:根据不同的年龄结构,被征地人员划分为两类人员:(一)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被称为“劳动年龄段人员”;(二)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被称“养老年龄段人员”。

根据我市不同时期不同的安置保障政策,被征地人员划分三个阶段:(一)新增被征地人员:2011年1月1日即《办法》实施之日起,以征地区片价补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二)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2004年起,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及区县相关政策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浦口区、六合区按相关规定参加老农保的被征地人员;(三)以往被征地人员:1983年8月1日即《关于颁布〈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后至《试行办法》及区县相关规定实施前的被征地人员。

问:被征地人员参加哪些社会保险

答: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新增被征地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从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向前补缴不超过15年且不早于2001年7月1日的失业保险费,补缴时点前已有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在补缴时予以扣除。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前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2001年7月1日至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的年限;补缴时点在2016年7月1日后的,补缴年限与已有年限相加等于或小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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