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农民工维权的三个难题
工伤农民工之所以维权难,与其目前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息息相关:大多数面对工伤维权难的农民工,是工作在非常底层的农民工,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议价能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参加工伤保险了。而这些现实问题正是解决工伤农民工维权难题不容回避的现实。要解决维护工伤权益的难题,必须认识到工伤权益是劳动权利密不可分的一个部分,也是劳动权利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现行法律制度体系下,工伤权益涉及到劳动权利的很多方面,而处理程序又是所有劳动权利救济中最为繁琐的。
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伤农民工维权必须解决三大难题:一、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确认的难题;二、程序繁琐的难题;三、工伤赔偿难的问题。而这正是新《条例》修改应该真正解决的难题,但是从公布的新《条例》文本来看,这三个难题还需要继续探讨加以解决。
一是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确认的难题。
根据规定,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很多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并不能提交劳动合同或完整的可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会出具劳动关系补正通知书,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来确认劳动关系。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多数劳动者都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的两审程序才能最终确认劳动关系。调查工伤事故是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更重要的是,调查核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之所在。新《条例》没有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应一并调查核实劳动关系,致使工伤农民工维权难的第一个难题无法解决。
二是解决程序繁琐的难题。
除了前面谈到的劳动关系的确认面临诸多程序外。工伤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即使是在认定工伤以后,还面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彻底解决了工伤认定难题后,还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的程序才能最终解决赔偿数额的问题。这期间还会有程序的反复。
新《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还是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方式来主张工伤医疗费。至于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得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束以后才能主张,而那又是一轮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
新《条例》草案中曾经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这样的规定应该说在简化程序方面要更进一步。
三是工伤赔偿难的问题。
对于工伤农民工来说,即使千辛万苦走完了所有的工伤处理程序,最终拿到了确认工伤赔偿数额的法律文书,等待他的仍然可能是遥遥无期的赔偿。因为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赔偿的义务,早已经通过瞒天过海的战术,把财产转移了。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如果用人单位不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有指望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新《条例》是2011年1月1日实施,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新《条例》应该与《社会保险法》接轨。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新《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一个过渡。
考虑到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很难保证有些地方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考虑,而将过渡性条款作为长期过渡,事实上架空《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类似的例子并不罕见。既然如此,为何不从现在开始就和《社会保险法》接轨呢?
工伤保险制度是最能体现社会法理念的法律制度,而当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待解决的实际难题,又为我们创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实践的社会土壤。我们期待着,《工伤保险条例》乃至未来的工伤保险法律能够早日解决工伤农民工维权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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