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为职工添保障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旧《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时间界限以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旧《工伤保险条例》,在其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新《工伤保险条例》。目前,首府符合条件的上百名人员已按新规享受相关待遇。
历来社会各界争议较大的“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等问题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有了新的标尺,也成为最大的亮点。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随着交通工具种类日益增多,员工上下班途中存在的风险,不仅限于机动车事故,也包括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因此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出调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不过,新《工伤保险条例》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与此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酗酒导致死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都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新《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大幅提高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打破了统筹区域之间的限制。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作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对于工伤认定程序,新《工伤保险条例》也进行了简化。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不作为必须的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
据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旧《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施行。首府工伤保险自1998年开始即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截至2010年底,参保人员约59万人。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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