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各类保障(六):超额和伞式责任保险(四)
要求的下层限额
每一签发伞式责任保单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拥有的下层保险的种类和数量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一家签发伞式责任保单的保险公司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有以下优先保障和限额:
商业普通责任
每一事件1000000美元
全部累积限额2000000美元
完工累积限额2000000美元
商业汽车责任
联合限额1000000美元
雇主责任
每一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100000美元
每一雇员由疾病造成的身体伤害100000美元疾病累积限额500000美元伞式限额对所有下层保障的超额部分适用。因此,如果被保险人的下层保单及其限额如上所述,并且有一份限额为10000000美元的伞式保单,则CGL保单和伞式保单承保的每一事件的限额为11000000美元(1000000美元的优先+10000000美元的伞式),但是对每一雇主责任索赔的总保障只有10100000美元(100000美元优先+10000000美元的伞式)。如果伞式保单有25000美元的自留额,则对未被优先保单承保的损失而言,10000000美元的保障限额是指除去这25000美元以外的数额。
累积伞式限额
前一个例子忽略了伞式保单还有累积限额的规定。大多数伞式保单现在都包括了累积限额,其运作与优先保单相同。在某些情况下,累积限额对伞式保单下的所有索赔都适用;而在其他情况下,累积限额只对优先保单下受累积限额约束的保障适用。
如果前一个例子的伞式保单包括了累积限额,则可获得的总保险会随其他伞式保单承保的索赔的赔付而减少。比如,假定前例中的伞式保单有10000000美元的每一事件限额和10000000美元的累积限额。假定没有发生其他的索赔,如果一起3000000美元的场所责任索赔被赔付(1000000美元由优先保单赔付,剩余的2000000美元由伞式保单赔付),则在另一起索赔发生的时候,保单总共只有9000000美元的保险限额可用———1000000美元来自优先保单,8000000美元来自伞式保单。
广泛的保险协议
很多伞式责任保单包括了一个广泛的保险协议来代替许多具体的协议。一个常见的方法是保险公司承诺赔付超过“下层限额”以外的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的保单承保的事故引起的身体伤害、财产损害、个人伤害以及传播性伤害造成的“最终净损失”。“最终净损失”被定义为被保险人有赔付责任的一起可保索赔的全部金额。
它也许会包括有关索赔的辩护成本,也可能不包括。通常,辩护成本是在伞式限额以外进行计算的,在这种情况下则辩护成本不被计入“最终净损失”。“下层限额”通常被定义为或者是(1)在伞式保单安排中列出的下层保险的限额,或者是(2)如果下层保单不适用时,伞式保单声明部分规定的自保自留额。比如,最终净损失是2500000美元,下层保险承保其中的1000000美元,伞式保单承保剩下的1500000美元。
在伞式保单中对身体伤害、财产损害、个人伤害和传播性伤害的定义可能会与下层保单不同。比如,个人伤害的定义可能会包括诸如歧视之类的违法行为,而在下层保单中则不属于承保范围。
有些伞式保单有更广泛的保险协议,它们还承保雇员福利责任或职业责任风险。但是,这些保障并不总是能在伞式保单下获得。如果被保险人希望在更普通的责任保险种类上获得更高的限额,则通常通过安排一个单独的超额责任保单只对特定种类的责任进行承保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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